论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企业主体责任——以日韩食品安全监督员为例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高秦伟[1]
机构:[1]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年:2014
期刊名称:科技与法律
期:01
页码范围:26-3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语言:中文
ISSN:1003-9945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食品安全管理员;企业主体责任
摘要: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员制度,但规定得过于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最近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资格,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责任等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日本、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比较成熟,可资借鉴;通过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员制度。
作者其他论文
规则制定与行政程序法.理查德;高秦伟;王芳蕾.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6,92-95.
中国行政诉讼调解制度的现状与课题.高秦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136-141.
行政计划及其法律规制.高秦伟.理论探索.2003,74-77.
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建构.高秦伟.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31-34.
正当行政程序的判断模式.高秦伟.法商研究.2004,3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