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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态辨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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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形态辨析
外文标题:Crimes of Endangering Public Security by Dangerous Means: Differentiating the Stat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付晓雅[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
期:10
页码范围:156-16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31D0562014100016)
语言:中文
关键词:危险方法;公共安全;危害危险状态
摘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其罪状缺乏对行为本身自然性质的描述常常作为兜底性条款而被滥用。实际上,危险犯与实害犯是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是从犯罪既遂要件的角度进行的划分。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其他危险方法"在危险性上应与放火、爆炸等行为具有相当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单一客体,且是单法益犯,存在犯罪未遂的停止形态,其作为入罪要件和既遂要件的定量要素分别是由具体危险行为所产生的抽象危险状态和具体危险状态。由于加重犯与基本犯同属一个犯罪构成,且与基本犯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所以我国《刑法》第115条不是结果加重犯而是情节加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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