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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并救济中剥离资产的选择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文献详情
合并救济中剥离资产的选择
外文标题:Choice of Divested Assets in Applying Merger Remedi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金美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4
期刊名称:法学评论
卷:32
期:2
页码范围:33-3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42D0582014020004)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2
浏览次数:2
关键词:剥离;资产;合并救济
摘要:我国现行反垄断立法中尚无关于剥离资产选择的专门性规定。资产剥离是各国普遍采用的合并救济措施,剥离资产的选择是相关制度中的关键性、基础性问题。"保证资产的存活性和竞争性"是选择剥离资产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的实现又依赖于三方面因素,即剥离资产的构成、归属和充分性。通常情况下,构成剥离资产的最佳选择是"正在经营的独立业务";剥离被收购方的资产对竞争的恢复和维护更加有利;而"充分性"的实现则需要资产在质量、规模、产品范围、地理范围等方面均足以保证资产购买人在相关市场上成为有效竞争者。
作者其他论文



论垄断协议的国际法规制.金美蓉.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67(4),63-66.
欧美反垄断制度中合并救济的一般原则.金美蓉.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2,64-68.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执行.亚当斯,约翰;汤树梅;金美蓉.法商研究.2003,(6).
航空运输业相关市场界定的理论与方法.金美蓉;韩伟.中国物价.2015,9-11+15.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5条的执行.约翰·亚当斯;汤树梅;金美蓉.法商研究.2003,131-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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