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致害的法律适用--以《侵权责任法》第78,79,80条为分析对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倩[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1
页码范围:72-7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301025.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3.01.025
关键词:动物致害;危险责任;不完全法条;再抗辩事由
摘要:《侵权责任法》对动物致害主要采取危险责任,第79、80条中的“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和“禁止饲养”不是请求权成立的积极构成要件,而是被侵权人享有的针对第78条但书部分的再抗辩事由.第79、80条是对第78条起限制和补充作用的不完全法条.第三章中规定的抗辩事由,不能不加区分地直接适用于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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