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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中的有限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文献详情
论风险预防原则在中国环境法中的有限适用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艳芳[1]金铭[2]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2]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3
期刊名称:党史博采(理论版)
期:10
页码范围:51-51,60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6-803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sbc-llb201310026.aspx
关键词:风险预防;中国环境法;法上;环境风险;国际环境法;肯定性;环境问题;环境损害;预防性措施;基本构成要素;
摘要:一、风险预防原则的概念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原则十五被公认为对风险预防原则最准确的表述:“为保护环境,各国应根据他们的能力广泛采取预防性措施。凡有可能造成严重或不可挽回损害之处,不能将缺乏充分的科学肯定性作为推迟采取防止环境退化的费用低廉的措施的理由。”依照此宣言的表述,风险预防原则的基本构成要素有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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