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驾驶的罪过形式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丛日禹[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11
页码范围:74-7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311024.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3.11.024
关键词:醉酒驾驶;抽象危险犯;犯罪过失;实害结果
摘要:《刑法》第133条之1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过失的抽象危险犯,适用该条的醉酒驾驶行为仅仅是这样一种情况,即当行为人过错醉酒之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行为人应当预见会发生交通事故,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预见到可能会发生交通事故,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作者其他论文
论刑事立法的主观主义与刑事司法的客观主义.丛日禹.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97-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