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生态文明应纳入《环境保护法》立法目的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竺效[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卷:41
期:5
页码范围:47-4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0253-970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jbh201305013.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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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生态损害综合预防和救济法律机制研究》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保护法;立法
摘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党的十八大强调的一项重大新课题,环境法部门应是实践并完成这一伟大任务的主力军,而作为该法律部门龙头立法的《环境保护法》尤须身为表率.然因《环境保护法》早于1989年制定,其现行的立法目的条款已不能完全适应可持续发展思想、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理念为环境立法所设定的新的法律价值目标.时至今日,若环境基本法仍简单地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为其立法目的之要素,将既不能顺应环境法立法技术的国际发展趋势,又不能使环境基本法的立法目的统率其下绝大多数环境单项立法近15年来已有之发展,更是无视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人民对可持续发展思想本土化的伟大实践成果.《环境保护法》应修改确立"促进社会主义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为其立法目的之要素,方能自证其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排头兵"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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