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食品安全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
外文标题:Food Safety and Punitive Damage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姚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卷:28
期:1
页码范围:36-42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2095-327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enszfglgbxyxb201301004.aspx
DOI:10.3969/j.issn.2095-3275.2013.01.004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基金:作者承担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课题"统一损害赔偿法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食品安全;责任竞合
摘要:针对食品安全案件中食品生产者、销售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为合同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既可附加于合同责任又可附加于侵权责任中.三法所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方面各有不同.在构成竞合的情况下,在合同责任内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应为特别法;在侵权责任内部,应当允许受害人根据个案选择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或《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作者其他论文
土地流转制度创新六人谈--重庆土地新政争议引出的思考讨论.江平;莫于川;姚辉,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6),24-38.
产品代言人侵权责任研究.姚辉;段睿.社会科学.2009,93-99.
2003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姚辉;熊谞龙.法学家.2004,67-74.
2004年民商法学学术研究回顾.姚辉;刘生亮;燕林.法学家.2005,54-59.
论契约与侵权之债的分立与发展.刘艳阳.山东社会科学.2013,187-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