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会名誉权的刑事救济研究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胡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江淮论坛
期:1
页码范围:128-132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CSSCI(34C0182013010022)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862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ianghlt201301022.aspx
DOI:10.3969/j.issn.1001-862X.2013.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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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事实名誉说;监督权;诽谤罪;网络社会
摘要:事实名誉说赋予了名誉权受到严重损害这一事实以独立且完整的法律意义,也即能够单独确认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行为发生,能够独立判断行为的违法属性.从事实名誉说出发,严重损害被害人名誉的诽谤行为已经从规范名誉说中的纯粹反伦理性行为上升到侵害刑法中需要保护法益的不法行为,而不法行为的发生需要刑事法的介入方能保护被害人的权利.这是刑事程序上的设计必须满足刑事实体法中的法益保护与价值坚守的应然要求与必然结果.
作者其他论文
诽谤罪中散布行为的界定.韩玉胜;胡杰.人民检察.2014,5-10.
宪法监督权的刑事法界限探析.胡杰;韩玉胜.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8-46.
公共事项言论入罪界限初探.胡杰.理论界.2013,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