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伙协议与合伙组织体的相互关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利明[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当代法学
卷:27
期:4
页码范围:59-68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478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ddfx201304007.aspx
DOI:10.3969/j.issn.1003-4781.2013.04.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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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伙协议;合伙组织体;双重属性;分离模式
摘要:合伙的本质是合同性质,同时具有组织体的属性,而合伙协议仅是合伙组织体存续的法律基础,所以,有必要在合伙制度中对合伙协议作出规定.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负有诸多的义务,而违反该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应当区分合伙本身是否形成独立的民事主体,来确定是否可以请求导致合伙损害的合伙人承担责任.尤其是在当事人未设立合伙企业的情况下,应当在确定合伙协议内容方面赋予较宽的自治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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