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犯罪中间人的刑法处理
外文标题:Treatment of Bribery Intermediaries in Light of the Criminal Cod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冯志恒[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100035
年:2013
期刊名称: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41
期:4
页码范围:120-125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2804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zdxxb-shkxb201304017.aspx
关键词:贿赂犯罪;中间人;行贿方;受贿方;贿赂共犯
摘要:贿赂犯罪案件中大量存在着中间人为行受贿双方沟通撮合的情况,中间人的行为带有帮助行受贿双方,促使贿赂犯罪达成的效果.中间人介绍撮合贿赂双方的行为实质上就是一种帮助行为,不论是受请托人之托还是受国家工作人员之托进行介绍贿赂的行为都是同样一种行为,在刑法的处理上不应有所区别.我国刑法对于贿赂犯罪中间人的规定分散在多个条款之中,应当区分中间人的身份来进行处理.介绍贿赂罪法定刑偏轻,有待立法改善,此外还应当在该罪当中增加单位主体.
作者其他论文
论贿赂犯罪体系中的单位犯罪.冯志恒.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3(6),143-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