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15条的涵义与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的区分--兼评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明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5
期:9
页码范围:101-10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507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nxb201309011.aspx
DOI:10.3969/j.issn.1000-5072.2013.09.011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登记;负担行为;处分行为
摘要:《物权法》第15条并非是对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的区分.它只是明确了一点,即不动产登记并非不动产物权变动合同的生效要件.《物权法》该条解决的是一个特定的问题,它并不表明立法者承认了物权行为理论.最高人民法院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以《物权法》第15条区分了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为依据,使买卖合同之效力完全不受出卖人有无处分权之影响,显然构成了对《合同法》第51条规定之修改,有失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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