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因一果行政赔偿案件中的多因形态与责任分担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新宝[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学》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审判
期:12
页码范围:24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3-5498
关键词:多因一果;行政职权;责任分担;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国家赔偿法;行使行政权力;法院审理案件;国家行政机关;执行职务;
摘要:<正>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时,为了更有效地保护受害人以及促使国家行政机关审慎行使行政权力,在这种情况下采连带责任更为合理,也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在国家赔偿法领域,多因一果是指同一损害后果是由于多个致害原因造成的。这里的"多因"包括三种情形:(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致害;(2)第三人(自然人、法人)的介入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密切关联,共同致害;(3)受害人自身的过错行为与国家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共同发生作用,导致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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