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提交“南海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
外文标题:International Law Analysis on the Philippines' "Submission of South China Sea Issue to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何田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1985—)女广东肇庆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国际公法研究.
年:2013
期刊名称:太平洋学报
期:201312
页码范围:63-70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基金:中国太平洋学会2010年重大项目“东、南中国海诸岛中有争议岛屿的史地考证及相关问题研究”(2200214)的研究成果。
关键词:仲裁法庭#诉求#争端#管辖权#arbitration tribunal#claim#dispute#jurisdiction
摘要: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争端解决机制是通过第15部分和附件五至八,共一百多个条款确立的。附件七下的仲裁法庭是争端解决机制的一部分,发挥着“剩余备用”的作用。2013年1月22日,菲律宾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向中国提交了就南海问题提起国际仲裁的照会及通知。2月19日,中方声明不接受菲方所提仲裁,并将菲方照会及所附通知退回。本文得出的结论是,菲方的仲裁主张不成立,国际法庭或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作者其他论文
菲律宾提交"南海问题国际仲裁"的国际法分析.何田田.太平洋学报.2013,21(12),6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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