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破产程序下“先刑后民”之否定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唐旭超[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
年:2013
期刊名称:中国律师
期:09
页码范围:69-71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ISSN:1002-9745
关键词:破产程序;破产财产;刑事程序;破产管理人;刑事法律关系;合同诈骗;强制措施;中国证监会;民事判决;破产费用;
摘要:<正>2004年3月8日,乙公司与甲证券公司某营业部签订协议,约定甲证券公司按照乙公司指令代理国债买卖业务,后乙公司先后在其账户中投入2亿元。2006年2月24日,中国证监会决定对甲证券公司进行行政清理,最高人民法院亦下发"三中止"通知。同日,因甲证券
作者其他论文
公司捐赠的法律思考.唐旭超.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2009,373-385.
“先刑后民”在破产程序下的审视与重构.唐旭超.人民司法.2014,72-75.
论上市公司重整中的股东权益.唐旭超.政治与法律.2014,98-107.
公司捐赠的法律思考.唐旭超.2009年中国资本市场法制论坛——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公司社会责任高层论坛论文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09,373-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