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宪法中有关公民财产权规定的理解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史际春[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北京市人民政府
年:2013
期刊名称:北京人大
期:03
页码范围:30-32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关键词:公民财产权;广告公司;神圣不可侵犯;物权化;权利属性;侵权行为;权利人;司法者;相对权;电子方式;
摘要:<正>财产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现代意义的财产,既包括房屋、土地、钞票或硬币、股票、债券等看得见摸得着的财产,也包括以电子方式存储或交付的存款、股票等以虚拟形式存在的财产。总而言之,在现代社会,财产已经发展到了十分复杂和精细化的程度。只要具有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就可以视为财产权的对象。比如,有人将肖像使用权赋予广告公司来获得收益,又如,有人通过转让其在某企业中的债权获得收益,等等,这种对财产权利的处置,也是财产权的组成部分。但是,要注意的是,物质和非物质的财产及财产权利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转让,但占有和处置财产的财产权本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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