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法院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杜焕芳[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仲裁研究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武汉仲裁委员会;济南仲裁委员会
年:2013
期刊名称:商事仲裁
期:00
页码范围:46-59
增刊:不确定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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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司法审查;仲裁条款;裁决撤销;裁决执行;公共政策
摘要: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是维系国际商事仲裁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争议解决方式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的仲裁条款无效,合同约定"country of defendant"仲裁无效,委托律师参加仲裁构成事后追认。强调当事人双方将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的合意是法院认定租约仲裁条款并入提单对提单持有人的效力的主要标准。我国法院一般不轻易动用公共政策作为拒绝承认及执行裁决的理由,总的趋势是不滥用公共政策制度,以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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