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财产权是自由的必要条件吗?——对《法哲学原理》“抽象法”章的再考察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浩[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现代哲学
期:5
页码范围:19-2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马克思主义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7660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zx201305004.aspx
DOI:10.3969/j.issn.1000-7660.2013.05.004
基金: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12XNF026)的项目成果
关键词:黑格尔 抽象法 私有财产权 自由
摘要:区别于自由主义和康德式的自由概念,黑格尔(Hegel)将自由定义为“主体在对象中的自我同一”,认为自由不是主体先天的自然属性,而是需要后天发展实现的社会属性.具体而言,黑格尔认为,自由的实现需要主客两个方面的条件,即一方面要求有能够施行自我限制的主体,另一方面要求有能够为主体自我规定的对象.然而,如果没有特定的制度性安排,自由所需的这样两个条件不会凭空产生.私有财产权,借助排他性占有提供了自由所需的对象,通过契约的规制和陶冶促成了主体的自我限制,恰好充当了满足自由实现的制度性基础.在这种意义上,私有财产权构成了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可以说没有私有财产权,便没有自由.
作者其他论文
无私有财产,无相互承认--试论黑格尔《精神现象学》的理论困境.陈浩.世界哲学.2014,78-86.
智力资本对企业协同创新的影响研究:组织学习的视角.陈浩;何洁.现代管理科学.2015,103-105.
基于局部性特征的能量有效的聚簇模型.陈浩;陈红;樊小泊.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06,43(z3),155-160.
供应链环境下基于业务外包和资源外用的生产决策模型.陈浩;陈禹.科技进步与对策.2008,25(6),79-82.
《克罗茨纳赫笔记》与三种社会形态理论.陈浩.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5(1),6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