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社会与无讼社会的辨析和启示——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国家与社会
外文标题:Discrimination of “Litigious Society” and “No-litigation Society” and Its Implications: State and Society in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范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3
期刊名称:法学家
期:1
页码范围:1-14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纠纷解决;诉讼社会;无讼;司法;社会自治
摘要:中国法律史的最新研究成果表明,古代中国尽管确实存在着相对"无讼"的现象和"息讼"的努力,但实际上有不少区域呈现出"诉讼社会"的景象,诉讼滥用、欺诈诉讼、恶意诉讼等甚至成为一些地方严重的社会问题。除了深刻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原因外,中央集权下发达的司法体制与民间社会自治的相对弱势,是形成诉讼社会的关键要因。当诉讼超出社会和司法的承受力之时,官府对诉讼的限制乃至打压,就成为不可避免的潜规则。滥讼与讼难交织的恶性循环,既破坏了司法的公信力,也必然导致社会治理的混乱和道德失范。历史经验表明,"诉讼社会"和"无讼社会"这两种理想类型,都不能独立成为社会治理的合理模式,现实的选择只能是通过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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