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权利瓶颈--以城市规划为例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周珂[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会议名称: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
会议论文集:第二届京津沪渝法治论坛论文集
页码范围:104-109
会议地点:上海
会议开始日期:2012-09-01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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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环境保护法;法律制度;可持续发展;城市规划
摘要: 可持续发展在中国成功的实施得益于政府的推动,宪法中对环境保护定位于国家职责,进一步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的政府主导性。同时也要注意避免公众在环境保护上的政府依赖心理和对可持续发展的公众参与和人权要素以及善治要素造成不利。立法和议会对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和积极作用是近年来的普遍趋势。要逐步完善有关公民环境权的法律规定,保障公民能够有效地行使健康权、知情权、参与权等权利,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各种环境决策的法律制度和程序。当前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权利问题突出地在城市规划问题上表现出来。城市特有的环境污染问题出现了与气候变化问题连带的趋势,在城市规划中应给予充分的重视,关键在于公众的环境意识与积极参与,特别是城市规划过程中公众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和直接有效的参与权等与环境相关的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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