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刘俊海[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4
期:12
页码范围:2-1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0-507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nxb20121200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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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股权转让合同;股权变动;同意权;优先购买权;无效合同
摘要: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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