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国公司环境损害案中的适用--全球最大环境诉讼案厄瓜多尔原告诉雪佛龙公司案探析
外文标题:The Application of Forum Non Conveniens in Environmental Damage Cases against MNEs: Study on Aguinda v. Texaco Inc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冯雅囡[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卷:11
期:1
页码范围:61-6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1-394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zdxxb-shkxb201201011.aspx
DOI:10.3969/j.issn.1671-394X.2012.01.011
关键词:跨国公司;环境损害;不方便法院
摘要:文章结合迄今为止全球最大的环境诉讼案——厄瓜多尔原告诉雪佛龙公司一案对不方便法院原则在跨国公司环境损害案中的适用进行探讨。认为受害方可以从替代法院行使管辖权的可能性、替代法院审理案件受害方所面临的困难以及跨国公司的特殊性等角度出发进行论辩,争取案件在跨国公司母国审理,这对受害方获得及时充分的赔偿至关重要。同时,东道国必须完善本国的环境法律制度,缩小与跨国公司母国这类发达国家的差距,防范跨国公司利用不方便法院制度挑选法院。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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