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兰的行政调解制度--兼论对我国行政调解制度的启示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康枫翔[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理论界
期:2
页码范围:63-66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654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llj201202022.aspx
DOI:10.3969/j.issn.1003-6547.2012.02.022
关键词:荷兰;行政调解;荷兰调解协会;调解员
摘要:荷兰的调解制度主要受美国和英国ADR发展的影响,于1993年设立的荷兰调解协会是一个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非赢利机构,相关法律规定了调解的原则、程序、调解员的行为和纪律准则等。荷兰调解协会在自愿、平等、效率和保密原则的基础上构建了一套完整的行政调解制度,对于荷兰的纠纷解决发挥了重要作用。其主要特点为:对调解人员的严格选拔和纪律要求、注重机构和人员的中立性、调解范围广泛(包括家庭、劳动、商业和行政纠纷等)。
作者其他论文
行政调解的能与不能:误区与防范.康枫翔.学理论.2013,76-77.
城市治理:理念与制度的双重革新--试评《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的制度创新.康枫翔.城市管理与科技.2013,48-51.
问责制的法治化构建.康枫翔.重庆行政:公共论坛.2012,46-48.
基于利益表达制度化的群体性事件防范.康枫翔.兰州学刊.2012,193-197.
治理城市顽疾从改进机制入手.康枫翔.法制日报.2013,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