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证据"三性"刍议
外文标题:Recognition on Competency of Criminal Evidenc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廖祥正[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天中学刊
卷:27
期:3
页码范围:55-5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6-5261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tzxk201203014.aspx
DOI:10.3969/j.issn.1006-5261.2012.03.014
关键词:证据能力;可印证性;合法性;价值判断;不同质性
摘要:刑事证据能力包含三个要素:关联性、可印证性和合法性。关联性是指从逻辑上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实质性联系;可印证性是指从主观经验上看证据是对客观事实的反映;合法性是指从价值上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没有关联性或可印证性的证据首先排除有证据能力,不论其合法性有无。可印证的关联性证据具有证明力,但是否具有证据能力还需看其是否合法。证据的"三性"具有不同质性和相对独立性。
作者其他论文
刑事诉讼各阶段证据能力审查判断的思维路径.廖祥正.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20(4),57-59.
以私权制约私权——限制知识产权私权性的正当性基础.廖祥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146-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