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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文献详情
行政证据与刑事证据衔接规范研究--基于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的分析
外文标题:On the Convergence Norms between Administrative Evidence and Criminal Evidence——on the Basis of Article52(2)in the 2012 Criminal Procedure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杜磊[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证据科学
卷:20
期:6
页码范围:657-66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122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lyyx201206003.aspx
DOI:10.3969/j.issn.1674-1226.2012.06.003
关键词:行政证据;刑事证据;证据材料;证据能力;证据衔接
摘要:《刑事诉讼法》(2012年)在第52条第2款规定了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衔接适用规范.该规范与以往的证据转化规则不同,是赋予行政证据以刑事证据能力的规范.对于“等证据材料”的理解,应当进行严格解释,将勘验、检查笔录以及部分现场笔录涵盖进来,而现行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将其范围扩大到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的做法是值得商榷的.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审判机关是实质意义上的衔接适用主体,行政证据无需转化就可以直接适用,对行政证据自身合法性的审查应当依据行政法律、法规进行,而刑事证据规则也有其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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