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的刑事和解制度--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张刘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2]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年:2012
期刊名称:法制博览
期:1
页码范围:95-96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zbl201201058.aspx
关键词:刑事案件;刑事和解制度
摘要:从目前的讨论来看,有关“刑事和解”的定义多种多样.中国政法大学的陈光中教授认为,刑事和解作为一种以协商合作形式恢复原有秩序的案件解决方式,指的是在刑事诉讼中,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形式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后,国家专门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处罚的一种制度[1].因概念认为刑事和解需要加害人、被害人和国家机关共同的参与,这三方主体的参与使刑事和解成为一个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整体,更强调和彰显了被害人的地位和利益,因此本人认同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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