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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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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规则中"第三人"范围的界定--以对传统民法形式逻辑的检讨为思路
外文标题:Sphere of the Third Party in Regulation about Real Right Cannot Oppose a Third Party without Registration: Self- Criticism about Formal Logic of Traditional Civil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文涛[1]龙翼飞[2]
机构: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北京,100048;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年:2012
期刊名称:法学杂志
卷:33
期:8
页码范围:54-5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D0042012080008)
语言:中文
ISSN:1001-61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xzz201208009.aspx
人气指数:3
浏览次数:3
基金:该文系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教改项目“法学本科研究性教学改革探讨”
关键词:登记;对抗;第三人;未登记物权;形式逻辑
摘要:在债权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登记是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登记公示的对象不仅有物权人和债权人,还有潜在的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抗的涵义包括不相容权利之间的竞争,也包括某种权利的主张。“对抗”所针对的问题不仅是对物的归属的确定,同时还包括对信赖利益的保护。物权变动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包括通过登记才可以对抗的第三人和不经登记也可以对抗的第三人两种类型。确定了哪些第三人是不需要登记也可以对抗的,将这些第三人排除,即可得出必须通过登记来对抗的第三人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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