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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文献详情
网络交易中未成年人的电子合同缔约能力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蔡秉坤[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经济导刊
期:7
页码范围:76-77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4-866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jjdk201207032.aspx
DOI:10.3969/j.issn.1004-8669.2012.07.032
关键词:网络交易;未成年人;缔约能力
摘要:所谓缔约能力,依照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基础,并以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为目的,即意思表示之合致.因此要求行为人应当具备正确认识和理解自己行为性质、后果,同时独立真实表达自己意思的能力,从民法角度而言就是要求必须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对于自然人合同主体,我国民法规定有三种情形:首先,完全行为能力人,是指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成年人,此外如果年满16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次,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年满10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第三种情形则是无行为能力人,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我国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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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语境下的企业环境责任研究.蔡秉坤;李清宇.青海社会科学.2012,1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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