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定时限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毅[1]
机构:[1]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卷:39
期:4
页码范围:113-117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4799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bdxxb-zxsh201204024.aspx
DOI:10.3969/j.issn.1001-4799.2012.04.024
关键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应申请公开;时限;保密审查;协调机制
摘要:《中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一般情况下,对于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自有关信息形成之日起20日内公开.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如果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原则上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公开.但前述两类情况下都有可能涉及特殊情况而对公开时限产生影响,如“保密审查机制”和“协调机制”对公开时限的影响,以及被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且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从而对公开时限产生的影响等.如果因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而产生争议,则可以援用的救济方式包括提请调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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