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的行使与保障--《公司法》第75条评述
外文标题:The Exercise and Safeguard of the Appraisal Right of Dissenters——The Comments on Section 75 of Company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叶林[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
期:9
页码范围:72-82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0257-583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shkx201209008.aspx
DOI:10.3969/j.issn.0257-5833.2012.09.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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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合理价格;触发事由;权利保障
摘要:反对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是多数决定规则的矫正措施,它与多数决定规则相配合,共同达成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和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反对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继续性法律关系,一旦出现法定事由,反对股东即可单方解除该种法律关系,并请求公司支付合理价款.股权收购请求权与保护债权人利益之间无根本冲突,通过适当的制度安排,即可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股权收购请求权的重点在于股权估价,我国应当建立适合于股权收购请求权特性的权利实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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