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之批判——写在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上官丕亮[1]
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苏州大学
年:2012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期:04
页码范围:103-111
增刊:正刊
语言:中文
ISSN:1674-1455
关键词: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行政收费论;批判
摘要: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论在现实中的存在有其深刻的历史、制度、理论和现实根源,但处罚论存在混淆社会抚养费的性质与功能,没有抓住社会抚养费的本质特性,忽视生育权的基本权利属性,计划生育义务性质认识不清,超生行为定性错误,缺乏世界眼光这六大谬误。社会抚养费定性应坚持行政收费论,摒弃行政处罚论。面对质疑和挑战,行政收费论应给予积极的回应,提升自身理论的逻辑自洽能力和回应社会现实问题的能力。
作者其他论文
论宪法在普通诉讼中适用的正当性.上官丕亮.学习与探索.2008,96-99.
论宪法上的人格尊严.上官丕亮.江苏社会科学.2008,77-83.
论国家对基本权利的双重义务--以生命权为例.上官丕亮.江海学刊.2008,150-155.
论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实践和理论误区.上官丕亮.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7,109-114.
突发事件呼唤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上官丕亮.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7,8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