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侵权责任中的反通知及效果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立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2
期刊名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期:02
页码范围:157-164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674-5205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网络侵权责任;反通知;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
摘要:随着互联网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日常生活对网络的依赖有增无减。人们在享受网络带给生活的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倍受各种网络侵权行为的干扰。《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为解决网络侵权问题找到了出口,但除了该条第2款中明确规定的被侵权人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的权利之外,侵权网络用户也享有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反通知的权利。这样才能平衡网络侵权中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中心的被侵权人、侵权网络用户和其他网络用户之间的利益。
作者其他论文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与民事责任.杨立新;韩煦.江汉论坛.2014,84-90.
为同性恋者治疗的人格尊严侵权责任--兼论搜索引擎为同性恋者治疗宣传的虚假广告责任.杨立新;吴烨.江汉论坛.2015,122-128.
债法视角下的信用卡冒用损害责任.杨立新;王玲芳.求是学刊.2015,80-88.
网络平台提供者的附条件不真正连带责任与部分连带责任.杨立新.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33(1),166-177.
有关产品责任案例的亚洲和俄罗斯比较法研究.杨立新.求是学刊.2014,41(2),82-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