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免职制度及其行政法考量
外文标题:Discussion on China's Depose Institution in Terms of Administrative Law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康良辉[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卷:23
期:1
页码范围:45-49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8-4533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dxzxyxb201101009.aspx
DOI:10.3969/j.issn.1008-4533.2011.01.009
关键词:免职;行政法;问责
摘要:免职是我国公务员任免的重要方式之一,与撤职、降职、降级、罢免有别.近年,免职的性质由用人方式扩展到问责形式,免职的情形逐渐明晰化、具体化,免职后的重新任用机制逐渐获得重视并开始制度化.从行政法来看,关于免职的规定,党的文件多于法规,法的层级较低,法律性质规定不一致,缺乏程序规定.未来的立法应该明确免职就是一种用人方式而非惩戒方式,同时要细化免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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