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folklore"与"民间文学艺术"的非等同性
外文标题:The Distinction between Folklore and min jian wen xue yi shu in Legal Sense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琛[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期:4
页码范围:15-19,4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0476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zscq201104002.aspx
DOI:10.3969/j.issn.1003-0476.2011.04.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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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土著民族;公有领域
摘要:“folkore”的保护诉求之核心是确立知识的团体所有,这一诉求的依据是团体所有的意愿、事实和必要性,与土著民族和传统部族的文化心理和社会结构相关。“民间文学艺术”概念未能揭示团体所有的本质,“民间”一词模糊了团体所有与公有领域的界限。以中文语境的“民间文学艺术”含义作为法律讨论的基础容易误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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