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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重大环境污染罪"属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3

文献详情
新"重大环境污染罪"属结果犯,危险犯还是行为犯?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岸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环境保护
期:11
页码范围:51-52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11X0022011110016)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0253-9705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jbh201111017.aspx
DOI:10.3969/j.issn.0253-9705.2011.11.017
人气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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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罪;刑法;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摘要:2011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和第343条第一款进行了修改.其中,对第338条的修改,把"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有助于摆脱只注重人身和财产保护的传统观念,更好地突出环境资源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刑法>修正案(八)已于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已成为历史,但修正后新的"重大环境污染罪"的适用也给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留下了很大的探讨空间,尤其是关于此罪构成要件中的客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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