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禁止持有、买卖股票若干问题商榷——立法追溯与当代比较的视角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吉学[1]
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中国人民大学;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东政法大学
年:2011
期刊名称:证券法苑
期:02
页码范围:1118-1135
增刊:增刊
语言:中文
关键词:第43条;从业人员持股;内幕交易;身份主义;行为主义
摘要:当前我国《证券法》对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有、买卖股票持全面禁止态度,这在各国立法例中并不多见。通过考察《证券法》颁布和修订的两次立法背景可以探知我国立法者在这一问题上的考虑。世易法移,《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之规制实现从身份主义到行为主义的转向已经具备现实的制度基础,有限度地允许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持股是合乎法理的权利回归。
作者其他论文
试论致害人不明的侵权垫付责任--兼论抛掷物致害案的处理.王竹;陈丽媛.第四届明德民商法学博士论坛——“侵权行为类型研究”专题研讨会.2006,226-2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