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过刑事处罚的人能否被录用为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的宪法学思考
外文标题:Whether those who Once Have Record of Criminal Penalty Shall not Be Employed to Be Civil Servants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安鹏[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1
期刊名称:人大法律评论
期:2
页码范围:156-177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rdflpl201102009.aspx
关键词: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审查基准;职业自由选择权;参政权;平等权
摘要:《公务员法》第24条第1项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从立法原意和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法律规定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行政伦理的考量.但是,借鉴德国有关职业选择权的审查基准,结合宪法学原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法学、犯罪心理学的理论来看,该项立法并未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人选择侵害更小的手段来限制他们的职业自由选择权;而且,侵害了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平等权、参政权和职业自由选择权;同时,给社会秩序带来的潜在的危害,造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内部的矛盾和冲突.由此也可以看出,立法所得收益明显小于其对受过刑事处罚的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秩序的损害.所以,该项立法内容有违宪的嫌疑.
作者其他论文
论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完善.王安鹏.理论月刊.2011,109-112.
论我国宪法解释制度的完善.王安鹏.理论界.2011,6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