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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2

文献详情
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培育的经济法考量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史际春[1]
机构:[1](1952-)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研究方向经济法总论、国有财产法、企业公司法和竞争法等北京100872

年:2010
期刊名称:甘肃社会科学
期:2
页码范围:1-6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CSSCI(62C0052010020001)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3-363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sshkx201002001.aspx
DOI:10.3969/j.issn.1003-3637.2010.02.001
人气指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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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
关键词: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市场障碍;市场培育;经济法;公权力介入
摘要: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不能重走常规能源的老路,必须积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但是,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相比较常规能源而言,由于起步较晚,再加上我国现有体制的束缚等因素,存在着技术、成本、融资、政策、体制和法制等障碍,因而目前难以和常规能源相抗衡.由此决定了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市场培育,除了需要借助市场机制之外,在现阶段尤其需要国家公权力的介入,运用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发挥国家的宏观调控经济职能,从而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实现能源战略安全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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