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司法裁判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思考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谭玲[1]
机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法治论坛
期:01
页码范围:147-156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公司;社会责任;一般条款;法律适用
摘要:"公司社会责任"条款,是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新增的内容。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在开展经营活动时,以符合公司的营利目的为原则,但在法律和一般社会道德的范围内,应当增益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公司社会责任具有道德性和法律性双面性格,其实质是对公司营利性的一种修正。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法的一般条款,它对公司行为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并应得到司法裁判的适用。司法裁判中适用"公司社会责任"条款的理论基础主要是公司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公司作用力理论,其方法主要是在对公司行为的评判中进行价值补充和利益衡量。
作者其他论文
使用人责任相关问题探讨.姚辉;梁展欣.政法论丛.2010,9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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