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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定位浅析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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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定位浅析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朱大旗[1]邱潮斌[2]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

年:2010
会议名称:当前我国宏观调控背景下的热点法律问题高端论坛论文集北京市经济法学会;北京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
页码范围:31-40
会议地点:北京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农村金融组织 治理机制 法律制度 立法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较多,归结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及其治理机制有待完善。其中,治理机制的健全与完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关键,准入门槛的拓展与降低是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制度创新的前提,农业保险与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是农村金融体系创新的保障。二是农村金融组织主体定位问题。主要涵盖两层含义,首先是信贷投向应以“三农”为主,其次是应立足当地提供金融服务。此外,未来我国农村金融纽织立法应更注重贴近实际,采取自下而上的立法方式,结合实践需求的发展变动,将金融实践中出现的合理做法及时规范并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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