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衍生品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统合立法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东[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2]中国法学会证券法研究会
年:2010
期刊名称:金融服务法评论
期:01
页码范围:129-145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人气指数:1
浏览次数:1
关键词:金融衍生品;金融消费者;信息披露;说明告知义务;适合性原则
摘要:2008年金融危机袭来,中信泰富、东航、中航、深南电等国有企业纷纷暴露出巨额衍生品交易亏损,受到了各方的广泛关注,目前,亏损国企维权十分艰难。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在金融衍生品侵权方面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缺位,这为金融机构逃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也大大加重了消费者维权的成本。当前我国金融法制的重点仍放在国家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方面,而作为金融产业最终用户的金融消费者权益尚未得到立法者的应有重视。应当完善金融商品金融服务方面的统合立法,以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根本上实现对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作者其他论文
互联网金融视阈下我国股权众筹监管规制研究.杨东;刘翔.上海金融.2014,78-81.
互联网金融视阀下我国股权众筹法律规制的完善.杨东;刘翔.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93-97.
股权众筹监管的"连通器"效应及法律分析.孙天承;杨东.证券法苑.2014,13(4),475-493.
我国金融产品销售法律规制研究--以说明义务和适合性原则为中心.杨东;王伟.经济法论丛.2014,173-193.
高等教育投入立法的构想.徐鹏博;杨东.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15,17(1),9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