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责任及其救济刍议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李昌庚[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南京晓庄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经济法学评论
期:00
页码范围:181-191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反垄断执法;行为规范;救济机制;反垄断委员会;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私人垄断;竞争政策;布坎南;古典自由主义;
摘要:目次一、政府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解析二、责任担当三、责任救济机制政府在《反垄断法》中的角色担当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政府直接或间接实施的垄断行为;二是政府作为反垄断执法实施主体,所采取的反垄断执法及其协调行为。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在讨论《反垄断法》行为和责任时,往往把焦点瞄准经营者,而忽视了政府的行为、责任担当及其救济途径。在这些讨论者眼中,经营者并不包括直接或间接实施垄断行为的政府。政府直接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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