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的相关法律问题探析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王欣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期:6
页码范围:88-91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7-78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gszfxyxb201006017.aspx
DOI:10.3969/j.issn.1007-788X.2010.06.017
关键词:公司机构的诉讼地位;监事会诉讼;辅助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摘要: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维护股东权益提供了新的渠道,但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在对董事、高管人员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的确定,以及可能出现的监事会(或监事)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包庇诉讼等问题如果不能得到解决,则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设置的目的就难以达到。笔者认为,监事会(或监事)应有权以公司内部机构监事会(或监事)的名义作为原告进行诉讼。在监事会(或监事)出于为使股东无法提起代表诉讼目的而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意图控制对董事、高管人员法律责任的追究程序甚至包庇违法的董事、高管人员,使诉讼成为虚假诉讼时,股东可以申请作为辅助性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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