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地方民事纠纷何以闹上衙门——以《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为中心
外文标题:Why Some Local Civil Disputes in Qing Dynasty Prosecute a Lawsuit in Yamen-Focusing on the Yaman Archives in Soutern Sichun of Qing Dynasty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吴佩林[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10
期刊名称:史林
期:4
页码范围:132-140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清代;地方社会;民事纠纷;清代四川南部县衙档案
摘要:在清代地方社会,宗族、保甲组织对民间社会的纠纷有强大的解决功能;百姓如果要控告到衙门,则需要付出不低的诉讼成本,这是他们不愿意选择的,也与官方惯行的息讼思想相悖。这是目前学术界通行的观点。以此逻辑,民事细故纠纷一般会止于民间社会。而通过对《南部档案》等资料的研究则证明,在清代地方社会诉讼场域,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尖锐,诉讼动机也变得错综复杂。由于诉讼没到堂审阶段就不一定要付出高昂的费用、调解主体没有足够的权威性、旁人或健讼之徒的搬弄是非与唆讼、乡民"锥刀小利而兴讼"、?诈钱财、地方官员唆讼、社会经济的变化等多重原因,仍有相当多的民事纠纷诉诸衙门。与之相应,民间社会对纠纷的调解是有限而不是万能的。
作者其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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