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与分之间--中国法理学60年反思
文献类型:会议
作者:朱景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会议名称: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
会议论文集:新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发展60年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页码范围:97-99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开始日期:2009-10-24
所属部门: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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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中文
关键词:法理学;法学发展;综合性特点
摘要:中国法理学60年经历了一个从合到分再到合的过程。合与分即表现在法理学与人文社会科学、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的关系上,也表现在法理学内部各个研究领域的关系上。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法理学即国家与法律理论在整个法学中处于显学的地位,其他法学分支,无论是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还是国际法,由于立法本身的缘故,都处于不发达的状态。法理学显学地位的逝去是随着法制建设的进展,特别是各个部门法领域立法成就而自然而然的出现的,法理学所统领的“合”被各个部门法领域的“分”所取代。法理学内部包括不同的研究方向,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实证论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一个内在联系的总体。但法学、法理学发展的历史逻辑不仅仅是分化,当代也出现了综合的趋势。法学从整个社会科学、政治学的分离、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一直是法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最后回到法理学,毫无疑问,近年来法理学不同研究领域的发展繁荣和深化了研究的广度和层次,不同学者之间的研究特色越来越明显,但是人们又多少为那种失去整体性、综合性特点的法理学感到失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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