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人说明义务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陈静[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期:7
页码范围:9-10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0592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fzysh200907005.aspx
DOI:10.3969/j.issn.1009-0592.2009.07.005
关键词:说明义务 适用范围 说明方式 说明程度 法律后果
摘要:保险人说明义务是我国保险法的开创性规定.诚实信用原则、意思自治、保险合同性质、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使得保险人说明义务得以存在,保障投保人的知悉权,使其在充分、正确理解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的前提下,签订保险合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险人说明义务映射到<保险法>上就是第十七条的保险条款说明义务和第十八条的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本文从保险人说明义务的适用范围、履行方式、履行标准以及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四个方面对保险人说明义务做了简要的论述.
作者其他论文
基于环境一号卫星的内陆水体水质多光谱遥感监测.朱利;姚延娟;吴传庆,等.地理与地理信息科学.2010,26(2),81-84,封3.
基于环境一号卫星CCD数据的巢湖叶绿素a的动态监测.陈静;吴传庆;申维,等.中国环境监测.2012,28(1),116-119.
中国投资者法律保护的国际比较.陈静.中国流通经济.2011,25(5),59-63.
基于医院信息系统数据的舒血宁注射液对肾功能影响的临床实效研究.陈静;谢雁鸣;杨薇,等.中国中药杂志.2014,39(18),3599-3605.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新方向.张晓明;陈静.中国流通经济.2010,24(10),4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