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司法解释中承运人责任竞合的问题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代杰[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现代经济信息
期:18
页码范围:326-328
增刊:增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1-828X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xdjjxx200918250.aspx
DOI:10.3969/j.issn.1001-828X.2009.18.250
关键词:侵权责任;司法解释;提单;违约责任;无单放货;责任竞合
摘要:2009年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3月5日起施行.此司法解释第三条将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学界,对承运人无单放货应承担的责任存在着违约说、侵权说和竞合说三种不同学说,最高人民法院自身对此的定性也经历了侵权--违约与侵权并存--违约--违约与侵权竞合四个时期.结合此项规定本文对此进行了一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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