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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中国人民大学 辅仁网/2017-07-01

文献详情
论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样本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许莲丽[1]
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年:2009
期刊名称:湖北社会科学
期:6
页码范围:36-39
增刊:增刊
收录情况: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
语言:中文
ISSN:1003-8477
链接地址:http://d.g.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_hbshkx200906008.aspx
DOI:10.3969/j.issn.1003-8477.2009.06.008
关键词:政府信息;内部信息;国家秘密;信息公开的例外
摘要:各地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申请"和公开诉讼的"第一隶"揭示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问题亟需厘清.首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具有主体、内容和形式三要素.其次,引起是否公开争议的几类关键信息应区别对待:历史信息一律公开、内部信息除特定情形外也应公开、过程信息一般不予以公开.再次,信息公开的例外规定过于粗糙.国家秘密的空洞漏洞应运步填补,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认定标准有待发展和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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