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经济法的理念看“明星代言”的责任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杨宇[1]
机构:[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年:2009
期刊名称:法制与社会
期:29
页码范围:109-110
增刊:正刊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ISSN:1009-0592
关键词:经济法;明星代言;责任
摘要:在2009年2月28日的人大会议上,历时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高票通过,即将在6月1号实施。而对于备受关注的第五十五条关于"明星代言广告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的人还是有不同的看法。尽管众说纷纭,不同利益的代表者有不同的声音。但是,法永远是不同利益主体及利益博弈的产物。本文认为从经济法的理念看,不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代言明星"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合理性,而且对于"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并未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但却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也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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