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立法修改问题探讨
外文标题:Discussion on the Legislative Problems Related to the Crime of Significant Accident on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文献类型:期刊
作者:孟庆华[1]
机构:[1]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2(1959—)男山东济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刑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研究.
年:2009
期刊名称: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期:4
页码范围:9-14
增刊:正刊
收录情况:人大复印资料
所属部门:法学院
语言:中文
关键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危险犯#严格责任#刑罚
摘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宜修改为污染大气罪、污染内水罪等几个罪名;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有其更为充分的理由;适应环境污染具有的特殊性,应当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引进严格责任;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法定刑应提高为10年有期徒刑,无限额罚金制应改为限额罚金制,并且还应增设教育性、民事性与行政性等非刑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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